| 我生于1943.6.男性.于2005年9月担任某幼儿园门卫工作,当时年龄已达62周岁,虽达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遇.2011年6月园领导已通知我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否主张要求幼儿园给我工龄6年即折算6个月的劳动经济补偿金.急盼回复,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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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你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不明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如《全民所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17条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13条第3、4项和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 |
| 回复时间: 2011-6-22 19: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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