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5月1日在商场买了一部NOKIA6300手机,价格1300元.回家拿出来用的时候发现手机象是人家使用过的,里面说明书也是旧的.带着疑问第二天我去商场询问,营业员说,这个手机是全新的,没人使用过的,至于说明书有点旧,她解释说可能是顾客看过,但这个属于正常的和商品质量没关系.她这样说,我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手机是人家使用过的,所以只好回家了.回家后我拿出手机把玩的过程中,无意发现此手机3月30日3月31日有发送和接收短信的记录,还有下载MP3的记录,以及通过蓝牙接受文件的记录.证明了手机是被人使用过的.5月3日我去商场和他们交涉,商场老板态度很是恶劣,出口伤人.还让我去消协投诉好了,请问商家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品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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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欺诈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陷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如果经营者经营者提拱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法》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加倍赔偿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是否构成欺诈,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确定。对于你的情况,问题的关键商场是否明明知道是使用过的手机,还故意隐瞒,商家的这个行为已影响到你是否购买手机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认为商家构成欺诈。 |
| 回复时间: 2008-5-8 15: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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