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象山普法网 >> 网民问题提交 >> 网站留言 今天:
留 言 功 能
留言模式:游客模式
发表模式:直接发表
【查看留言】
【签写留言】
留 言 搜 索
   
 
  主题: 我的房子被前夫卖掉了怎么办 :2010-2-22 20:19:35
我99年与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我的二间老房子于2008年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被前夫卖掉了一间请问我现在怎样才能要回
回复内容:如果那二间老房子是你的,你可以向你的前夫主张你对房子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其将卖房款项交付给你。
回复时间: 2010-2-26 9:58:06
  主题: 关于集体经济的分配 :2010-2-19 19:54:56
本人在读书时由农村户口转为集体户口,因村里分配集体经济(土地买卖)以农村户口归类,所以本人未能分到任何利益。但本人是属于独生子女,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请问我们可以向村里要求分红吗?如村委不同意,我们该怎么办?
回复内容:由于集体户口不是农村居民户口,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你本人将不可以向村里要求分红。
回复时间: 2010-2-25 15:32:55
  主题: 假药之祸猛于虎 :2009-12-18 9:06:59
卢女士是慢性肝炎,宁波治疗一段时间有好转,医生为巩固疗效,医嘱继续服用拉米夫定片(贺普丁),因象山石浦祥和大药房出售给卢女士为假药,卢女士服用后身体感到不适,经治疗医院分析排除药物变异的可能,临床考虑直接和假药有关系,服用假药和擅自停药的后果一样。由于停药后乙肝病毒数量迅速增加,至使卢女士肝病复发。。。经药监局鉴定此药为假药,但石浦祥和大药房否认此事,态度恶劣。。。请问我该采取什么行为,维护我的权益!~盼回!
回复内容:你好,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09-12-18 9:29:46
  主题: 不知道是不是传销,怕不小心犯法 :2009-12-17 21:30:01
最近朋友叫我,说有个赚钱的门路不错,叫我去
说是交3900元可以拿到价值3900元的货,货卖不卖的出去无所谓的,只要发展2个以上的下线就可以拿工资了,下线越多工资越高。
我觉得这跟传销很像,又不知道是不是,你们能告诉我这个行业合法吗?可不可以去做啊???
回复内容: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你可以据此判断你说的这个行业是不是传销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回复时间: 2009-12-18 9:29:09
  主题: 黑社会“保护伞” :2009-12-10 19:10:10
举报信
敬爱的各级领导:
  我叫赖君武是象山西周文岙村人。象山丹璐装饰材料厂法人代表。
  现举报西周文岙村书记夏运飞疑似或为黑社会“保护伞”。村主任夏凯非法纠集社会闲散和劳改释放人员多次迫害、威胁、破坏、 捣乱 我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我人身安全,个别人把我的整辆车用油漆进行涂抹。更为恶劣的两夏于2009年11月24日派人非法私自强剪我厂高压三相线,造成我厂停产5天,恢复期5天,共10天,破坏电工业生产,影响产品如期出口,导致我厂出口违约,直接损失5万美金,还影响我明年外贸订单。感谢镇党委书记,工业镇长,亲自多次协调,保以恢复生产。
  他们还多次拦路,对4819工厂至文岙村农耕出入道口非法进行拦车。12月1日上午两夏非法组织劳改释放人员共7人阻拦,对陈天峰企业厂房施工车辆共10辆进行强行拦截,破坏工业生产,并对抢收晚稻的农用车辆共5辆,进行了长达3小时阻拦。他们法西斯暴行在当地老百姓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幸被象山西周公安领导得以制止。
  请上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个别村干部目无法纪的违法行为,保护我们企业正常生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回复内容:你好,请你向你们镇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回复时间: 2009-12-11 15:27:43
198 条留言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1/40页  5条留言/页 转到: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象山县普法办 象山县司法局
中国象山港网站 技术支持     浙ICP备05059637号